杭州专利转让的行业须知“本信息长期有效”
作者:商专知识产权2020/9/12 7:00:06







选择发明的创造性

??根据选择发明自身的特点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

??①与已有技术相比,所选择的方案有无预料不到的性质、作用及效果,即是否能取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②在已有技术基础上进行选择发明的难度。例如已知范围的大小(即是否很大,但没有足够的实施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对所选择的方案存在偏见,提出选择发明之前,是否需要做大量实验验证等。

??选择发明的实用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相比,实用性的判断比较简单。一股说来,只要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即可满足要求。换句话说,一般只要技术方案不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热力学定律等自然规律即可。例如有很多人曾提出了各种各样设计精巧的永动机,但由于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实际使用,所以不具备实用性。对选择发明来说,其实用性的判断更简单,因为选择发明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只要已有技术具备实用性,那么选择发明也具有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行为要件

??在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后,我们需要判定被控侵权人有无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专利权。”由此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没有取得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按照专利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人的***而实施其专利;第三人可以通过与前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签订分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而获得专利的实施权,当然,这种分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除此之外的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注重的是,专利法中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效力的限制性规定,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广应用制度和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都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实施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实施专利的前提必须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即为工农业生产或者商业经营的目的,而不是个人消费的目的。另外,行为的方式为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需要注重的是,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中不包含使用行为和许诺销售行为。

??(3)行为客体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制造、销售、进口行为的客体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如前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产品;二是与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第1个条件在本文第1部分中已经详述,第二个条件将在下一部分中予以论述,故这里不再赘述。

??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是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规避设计

  专利规避设计是指为规避专利保护范围,重新研发、设计涉及专利侵权的产品或产品中的某些特征,在设计思路上重于如何利用不同之构造来达成相同之功能,使其产品具有差异化的特征,避免触犯他人权利。

??专利规避设计是一项源于美国的合法竞争行为。***初专利规避设计只是当做专利系统工作的一种方式,旨在鼓励发明和促进大众文化的进步。可以定义为企业为了避开其他竞争者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的阻碍或者袭i击而进行的新设计绕道发展的设计过程。专利规避由***、专利策略等方面的规避已经转化为规避设计,通过重新对技术方案的改进来实现与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的新技术。


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1.受理地点

  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处。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i员会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

  专利局受理处和***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邮寄或者直接交给专利局的任何个人或者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其邮寄文件的邮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日都不具有确定申请日和递交日的效力。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2.2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不符合本章第2.1节(3) 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或者缺少地址的。

  (5)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作为第1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作为第1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 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 直接从香港、***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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