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实用性的判断较之新颖性、创造性容易,因为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 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而且,实用性的判断也用不着在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献,只要对发明创造应用于实际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即可。尽管如 此,在具体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违背了这些标准则可能出现判断错误。
??(1)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 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例如,曾有人设想在南方的天空上修建一个硕大无朋的接雨盘,并在盘下接 一输水管直通北方,这既可解决南方因雨水过多而导致洪涝之灾,又避免了北方久旱无雨之害,这样便可在宏观上解决我国南水北调的问题。且不说这一构想是否违 背自然规律,仅就这样一个设想而言,它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接雨盘、输水管等均不知应如何建造、用什么材料建造,所以充其量只能算作未完成发明,肯定是 不具备实用性的。如果一个方案本身就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一发明创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实施的。如 永动机,无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第1类永动机,还是违背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第二类永动机,均不可能被制造出来。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实、具体的技术方案,且不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如武汉长江大桥横跨 于万里长江之上、龟蛇两山之间,这种利用了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的方案是难以重复实施的,自然不具备专利法上的实用性。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 允许申请人对发明的机理不予解释,有时发明人可能对其机理全然不知,因为许多发明创造是偶然间发现的,可能还来不及弄清其原理。但是,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 造必须能够重复实施,只要按照申请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现所称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2)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 积极效果。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 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有益性侧重的是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方面的进 步。如将一座完全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车间全部改用手工作业,这在技术上是绝i对不具有任何进步的;但另一方面,这却可以提高社会的劳动就业率。由此可知, 有益性与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种明显地变劣技术方案是肯定没有有益性的。
??在判断有益性时需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还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就行了。贝尔在1876年的第 174456号美国专利就是现代电话的鼻祖,但在当时却被第1流的电气***贬斥为“连玩具都不如的无用的专利”。同样,爱迪生i发明第1只灯泡时,其寿命很 短,似乎并无任何积极效果,但经过灯丝材料的改进并辅之以真空工艺,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所以,对于发明创造不能只看某些表面现象,有些在申请时尚不完善 的发明创造,甚至有的尚存在严重缺陷的发明创造,在克服了缺陷后可能会有***的生命力。
??对于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三种专利而言,在实用性审查上没有太大差异,就外观设计而言,美感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广义的实用性。
从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来看,对专利管理战略重视不够,特别是在以下几方面亟待加强。
??(1)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战略和技术秘密的管理工作。
??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i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专利权和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2)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3)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企业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专利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人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企业应当重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积极依靠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维护知识产权(专利权)交易安全。
??(4)建立专利工作网络,协调决策部门、经营部门、技术开发部门、专利管理部门、***部门的关系,逐步形成以决策部门为核心,以专利管理部门为主导,以经营部门、技术开发部门、***部门为支撑的规范的专利管理体制,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情况,围绕不同的***,开展专利管理工作。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 的保护期要短得多。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所以,***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是***其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向人***i院起诉三种方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法》向人***i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i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向人***i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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