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异议审查期限
??异议审查的目的是借助在专利申请审查中实行专门***与群众结合的办法,吸收群众参与审查,以弥补审查员审查之不足。实行迟延审查制的多数***专利法均规定,自审定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中国原专利法为3个月、日本为2个月、荷兰为4个月)任何人均可对公告的专利(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在收到异议陈述书后,成立异议审查组对异议进行审查。
??无论是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对异议的审查都仅限于异议书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决定一经作出,专利局即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申请人对专利局异议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专利局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我国规定原为3个月),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请求复审。
??在实践中,专利异议程序面临异议期过长或过短的两难选择,过长则会延长专利权的审批周期,导致专利申请人无法尽快获取专利权;过短则使第三方根本无法知晓公告的内容和提出意见,以致影响异议程序功能的实现。
??为此,当今不少***(如英国、德国)都开始引入***后的撤销程序以替代***前的异议程序。特别需注意的是,1991年6月在海牙签订的《专利法条约净(草案)规定实行***前异议程序的***应在10年内完成向撤销程序的转换。作为缔约国之一的我国,在1992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引入了撤销程序,并且延长了异议程序的期限,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专利局决定受理的异议案,应将异议书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就异议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专利局在异议审查阶段,要依法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如认为异议成立,即可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或者在异议审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人对***决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专利权取得以后,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许诺销售
(offering for sell)亦称提供销售或为销售而提供,简言之,就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
赋予专利权的许诺销售权;其目的在于在商业交易的早期阶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侵权行为扼杀在“侵权可能”或“即发侵权”的阶段,防止将来专利侵权产品的传播,从而减少专利权人的损失。同时,许诺销售权还是对其他专利独占实施权的补充。如可以截住专利侵权人向合理使用人出售侵权产品的渠道,避免了专利权人因使用人的豁免而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从另一角度保护了专利权人的使用权。简而言之,增加许诺销售权,就是加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但是,许诺销售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是一个陌生的事物,如何准确认定***许诺销售的行为,为许诺销售权提供完备的***保护,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2.1.1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2.1.2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 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