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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专知识产权2020/8/21 2:44:59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i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i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i次申请) 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i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i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i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i院指i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来说,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申请专利前,应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在国内取得申请日、申请号、取得优先权,单位和个人便可以在1年的优先权期限内从容地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即使是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某些发明创造,在其他***可授予专利权的,(如动植物品种等),在专利局取得了申请日,无论以后是否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其优先权依然有效。

  在国内取得申请日之后,单位申请的,应按照行业归口或行政所属关系,向国务i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国务i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从申请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科委,申请人接到肯定的通知书后,即可持此通知书到中国专利局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以办理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个人申请的,应直接向专利局递交《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并参照中国单位的有关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要注意的是,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国务i院指i定的具有一定涉外义务、水平的涉外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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