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其中某份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针对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应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依照***知i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译文,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5.2.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 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i证明文件。
(3) 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 ***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6) 其他***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8)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声明。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知i识产权局批准成立。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知i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知i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知i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i业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i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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