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1送达方式
1.1邮 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i号,并应当在计算机中登记挂i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发文日期、发文部门。邮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记退函日期。
1.2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i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i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申请案卷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录当事人身份i证i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
1.3电子方式送达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
1.4公告送达
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审查员应当与文档核对;如果确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收件人
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若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i定非第1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1署名当事人。
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i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
2.3其他情况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专利局已被告知的情况下,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3送达日
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3.2公告送达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2.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拟在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未按上述规定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2.2保密审查
对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参见本章第6.1.2节中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3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3.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3.2保密审查
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
形式审查又称专利初步审查,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手续、文件、格式等事项进行的一种审查活动。我国专利***定,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就应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内容
??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有: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提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依《专利法》之规定,专利行政***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
??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代理机构办知识产权法理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汁是否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
??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有无重复***的可能;
??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等。
??由以上可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既有格式审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i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包括其使用指南) 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义时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
分类的目的是:
(1)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
(2)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
(3)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或者公告。
本章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外观设计的分类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12节的规定。
2.分类的内容
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应当给出完整的、能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并尽可能对附加信息进行分类;将***能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1位。
发明信息是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中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明确披露的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
附加信息本身不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是对检索可能是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信息。附加信息是对发明信息的补充。例如:组合物或混合物的成分,或者是方法、结构的要素或组成部分,或者是已经分类的技术主题的用途或应用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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