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意侵权
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或销售了***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依我国《专利法》规定,所谓的“不知情”应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这种行为尽管是因不知情而为,但仍然是侵权行为,只是因为其属善意而为,因此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行为只限于使用或销售,制造或进口行为的行为人有义务注意其制造或进口的产品是否为他人的专利产品。
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i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火i药。此外,作为开拓性发明的例子还有: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入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行为要件
??在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后,我们需要判定被控侵权人有无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专利权。”由此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没有取得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按照专利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人的***而实施其专利;第三人可以通过与前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签订分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而获得专利的实施权,当然,这种分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除此之外的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注重的是,专利法中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效力的限制性规定,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广应用制度和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都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实施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实施专利的前提必须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即为工农业生产或者商业经营的目的,而不是个人消费的目的。另外,行为的方式为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需要注重的是,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中不包含使用行为和许诺销售行为。
??(3)行为客体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制造、销售、进口行为的客体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如前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产品;二是与权利人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第1个条件在本文第1部分中已经详述,第二个条件将在下一部分中予以论述,故这里不再赘述。
??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是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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