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用***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处) 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或者以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专利局***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 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 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 (1) 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 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 (2) 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 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 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 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i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费用通过***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费用名称的,以***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各种费用以人民i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民i币后结算。
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i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i号号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 否则, 不予更正申请日。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据。对专利局内部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退回原因。
查 询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专利局***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lt;/pgt;lt;pgt;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lt;/pgt;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1) 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知i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专利代理人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
(2) 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对于第1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第1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4)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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