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价格合理
作者:商专知识产权2020/7/7 6:25:48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1) 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公告日。

国防专利复审委i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号、***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专利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i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公告日。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的国民或者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1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1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

  著录项目变更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双方当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涉及多次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手续合格通知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涉及专利代理机构更换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与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

  (1)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2) 变更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填写了联系人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指定原联系人为其联系人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指定的联系人信息。

  (3) 涉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删除数据库中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

  (4)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应当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

  (5)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以及按照专利代理条例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作如下处理:

  (i)对于因专利代理机构的集体著录项目变更和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需要统一处理的, 统一修改数据库中有关著录项目。

  (ii)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1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视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另有声明的除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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