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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专知识产权2020/6/25 22:20:29







传统的侵权法理论认为“损害是侵权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能在其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没有实际损害就不构成侵权”。但是,应该看到,这一理论在现实生活中已给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不能很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990年北京某法i院碰到的一起有关商标债i权的案件很清楚地表明了这样的事实。

如前所述,在多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他们的***均规定:对于那些可预测到的又并非无根据的推断出的侵权准备活动,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可以禁令予以制止。Trips协议第50条,也要求成员国禁止即发侵权(imminentifringement),将侵权产品制止在进口流通渠道之前。

正是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此次修订专利法才加入了与“销售”完全不同的“许诺销售”的概念,而销售与许诺销售***i大不同正是销售行为已经给权利人生成了实际损害,许诺销售则相反。将对专利产品和方法的许诺销售行为认定为侵权,把侵害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对专利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也正是此次修改的意义的具体体现。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2.1.1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2.1.2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 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涉外代理机构在接受了发明人的涉外专利申请委托后,申请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以单件形式向外国申请专利和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提出国际申请。 单件形式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涉外代理机构将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分别向发明人期望获得保护的每个***和地区提出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涉外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必须按照每一个申请***和地区的专利法要求修改或者重新撰写原专利申请文件,使之符合该国***规定的语言、文件格式以及申请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然后由这些***和地区的专利局分别进行处理。

  PCT形式的国际申请是指按照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语言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可以获得在多个PCT成员国的专利保护,这样就大大地简化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手续。   此外,根据PCT的规定,国际申请从国际阶段进入***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或30个月,要比现有的巴黎合约优先权多8个月或18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还可以获得国际检索报告,有充分的时间和依据决定其国际申请是否继续向国外申请以及向哪些***和地区申请。因此,PCT的缔约国很愿意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

  截至今日,PCT已发展到60多个缔约国(其缔约国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PCT.中国专利局作为PCT的受理局、指i定局和选定局,承担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并行使其***;根据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的决定,中国专利局同时作为PCT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承担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为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目的而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行使其***。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以中文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并缴纳一份费用,该国际申请就能在申请中指i定或选定的各个***(必须是PCT缔约国)具有正常***申请所具有的效力。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以及在国外的中国单位和个人,以已经在外国用英文提出的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时,为方便起见,可以使用英文提交国际申请,其效果与使用中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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