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价格合理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
作者:商专知识产权2020/4/29 6:09:36






许诺销售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日本

日本在其专利法的第2条第3款中,是这样规定的:

“本法中,发明的‘实施’是指下列行为:

(Ι)对于产品发明,制造、使用、转让、租借,为转让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进口该产品;

(Ⅱ)对于方法发明,使用该方法

(Ⅲ)对于制造产品的方法发明,除前项提到的使用该方法外,还包括使用、转让、租借,为转让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进口依该方法所直接得到的产品。

英美法系***――英国

英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源地。其专利法第60条也对许诺销售权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如有人在专利有效期间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联合王国对于一项发明有下列任何行为之一的,都是***专利权的行为。这是指:

(Ι)当发明是一项产品时,制造、销售、提供他人销售、使用或进口该项产品,或者为处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该产品;

(Ⅱ)当发明是一种方法时,在联合王国使用该方法或提供他人使用该方法,而使用人知道或明显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专利方法便构成侵权;

(Ⅲ)当发明是一种方法时,销售、提供他人销售、使用或进口依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为处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该产品。

世界贸易***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的Trips协议,第1次在国际条约中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

Trips协议的第28条规定:

“专利应授予所有人下列权利:

如果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进行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该产品。

如果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综述

很显然,上述的外国国内立法及Trips协议,虽然用词并不是统一的,但都赋予专利权人以许诺销售权。给专利权人更多更全i面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




直接向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同样的保护);

  2)专利***原则(所谓专利***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对同一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相互***);

  3)优先权原则(所谓优先权原则,是指成员国的国民在向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后,在一定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的专利申请时,可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所谓“一定期限”即优先权期限,《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原则;

  5)强制许可原则(所谓强制许可原则,是指如果从申请日起满4年或从批准专利之日起满3年,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或没有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局可以应有条件实施人的请求,强制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该专利)。


 

涉外专利申请中,国外专利申请必须通过国外专利律师完成,合理规划以及寻找有经验的专利事务所配合是十分必要的。在PCT 申请中认清其优缺点。

  1、国外专利申请必须通过国外专利律师完成。各国******决定了各个***和地区的专利申请必须由在相应***和地区具有执业资格的专利律师完成(或者由发明人直接申请)。由于各国及其某些地区(例如欧盟、非洲等)专利申请体系复杂、繁冗,没有经过***训练的发明人几乎不可能直接操办。

  2、国外专利申请的合理规划十分必要。世界知识产权***、美国、欧洲、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中国台湾等等***和地区的专利制度有共同点,又各自不同;与之对应的专利申请费用及***服务的特点也有很大不同。针对企业的商业目的,针对产品与技术的状况,合理规划国外专利申请策略可以***i大程度地省钱与省时,同时,也不至于丧失权利。

  3、寻找有经验的专利事务所配合十分必要。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较高,申请过程较为复杂,既有对于语言的要求,更有对于各国专利程序的把握、对于审查意见答辩能力的考验。这就要求企业配合的专利事务所在这方面应该具备服务过较多客户的经验与精通处理客户需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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