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案卷可分成:未***结案(视为撤回、撤回和驳回等) 的案卷和***后结案(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和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等) 的案卷两种。未***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一般为三年;***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一般为五年。保存期限自结案日起算。有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案卷的保存期从***后结案的分案的结案日起算。作出不受理决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保存期限为一年。保存期限自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的案卷的案卷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主管局长签署同意销毁后,由主管案卷部门实施销毁工作。
费用***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处) 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或者以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专利局***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 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 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 (1) 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 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 (2) 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 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 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 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i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费用通过***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费用名称的,以***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各种费用以人民i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民i币后结算。
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1章的其他规定。
1.2保密审查
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协助审查。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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