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滞纳金的缴纳
(1)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
(2) 首i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3) 办理***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先用权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
先用权的产生及其概念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权。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在我国实行的先申请原则下,授予在先申请人垄断性的专利权对于在先使用人显失公平,因此***规定了先用权制度,授予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目前先用权已经被德国、英国、瑞典、日本、瑞士等***的相关***所确立,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第(二)项同样将先使用行为作为“不视为***专利权抗辩”的事由之一。
先用权的条件
在专利侵权***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的关键在于把握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① 时间条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② ***性条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i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③ 使用性条件: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④ 使用范围条件: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关于何为“原有范围”学术界观点还不统一,立法上也没有明确。2003年10月《***i高人***i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的第四十七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自建立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以来,***知i识产权局先后确定安徽、辽宁等7个省区为***指导对象,举办多次指导协调交流活动,为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搭建了交流平台。同时,该指导协调机制还促进了***知i识产权局与地方人大及法制管理部门的交流,为知识产权地方立法营造了良好氛围。
事实上,自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来,特别是在***知i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促进下,已经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修订了专利地方性***。修订后的地方***更加适应地方实际,为地方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这一核心目标,共同构建激励创新、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要按照***、国务i院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切实破i解知识产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优质协调发展,有效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贺化在讲话中所强调的,不仅阐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对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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