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充专利行为的情形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伪i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临时过境抗辩
原告指控被告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或其装置、设备***其专利权时,被告以其系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且系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主张其行为不应视为***专利权的抗辩。
??对于临时过境抗辩而言,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临时过境抗辩仅适用于临时或者偶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运输工具。临时或者偶然通过的情形可以是定期航班、躲避风暴、机械故障、紧急迫降、船舶失事等。临时过境抗辩不适用长期在我国停留的运输工具。
??临时过境抗辩仅适用于外国的运输工具,本国运输工具不能适用该抗辩。区分运输工具是外国的还是本国的,以运输工具注册地为准。
??临时过境抗辩仅限于为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而使用相关专利,一般包括交通工具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例如,交通工具零部件、或者导航仪、雷达等航行附件。在交通工具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相关专利产品,均不能主张临时过境抗辩。
??临时过境抗辩要求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原则,在上述协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均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主张临时过境抗辩。
??在我国的现状,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不视为***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临时过境抗辩,但近三十年来的专利***实践中尚未遇见主张临时过境的抗辩事由以对抗原告***专利权指控的成功案例。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或许可。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面交***知i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处,也可以挂i号邮寄***知i识产权局,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此外,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向***知i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中间文件,以及中国***阶段的国际申请和中间文件。***知i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后,便会向申请人寄发受理通知书,书中注明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及有关事项。此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汇付,还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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