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
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若把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看作是原权的话,那么其权利人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原权的保护只有通过救济权的行使才能得以真正买现。正所谓“有权利即有救济”。
对于许诺销售权,***应当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两方面加以保护。
程序法上的保护
程序法上的保护,主要是保证当事人享有的有关申请权及诉权能够得以实现。这里主要阐释的是在专利权的***中,申请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利。
临时性***措施,是针对包括制止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保存被控侵权的有关证据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权利人反对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i法侵害的―项有效措施。同时,这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也有重要的意义。
Trips协议第50条明确要求其成员国的***当局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应当被赋予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利:
(1)防止侵权发生,尤其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2)保存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第1种被称为“临时禁令”,而第二种则是“证据保全措施”。根据Trips协议,这些措施可在诉前采取,亦可在***中采取。
我国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在第六十一条根据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也作了如下规定: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i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i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依该条的规定,人***i院采取临时性***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是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就是说,非依申请人***i院不得主动采取临时性***措施。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此时享有选择权。
2.实质条件是有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这一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带来不良后果,且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的发生。
3.时间条件是必须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4.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担i保。
根据民事***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i保或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未提起***的情况下,人***i院有权终止其已经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实体法上的保护
对许诺销售权进行实体法上的保护,主要是侵权行为人赔偿数额的确定。
我国原有的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只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吸收了***实践和***解释中的合理内容,在新专利法第六十条作了规定。
由于***许诺销售权的行为是未发生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那么赔偿数额能否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来确定呢?有人认为,对于权利人因制止此类“即发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被认为是损失而请求赔偿。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原因在于,一是对于专利法第六十条中所讲的“损失”,在***实践中被认为是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数额与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与此无关。二是若以所支出的费用为依据进行赔偿,因为费用往往很少,既不利于保护权利的利益,也不符合从严打击侵权行为的初衷。同样,“赔偿数额”也不能依据侵权人同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来确定。同时,***许诺销售权行为亦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侵权行为,对此Trips协议第45条第3项的规定是“在适当的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成员仍可以******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法定赔偿额。”由于我国***中并未建立“法定赔偿”制度,所以依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或上述协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法i院应当也只能依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被侵权人若遭受精神损害,仍可请求获得合理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i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i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其内容的。
关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3节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 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1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所说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说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
申请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i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
申请国际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托书及委托合同
2、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拟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要求优先;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5、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均应预先缴纳。届时我方会将缴纳数额和期限通知委托人。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