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围专利的研究改进是基于核心专利来进行的,企业可以从技术的替代方案、改进方案、核心技术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等方面编织一个严密的专利保护网。通过大量申请围绕核心技术专利的改进专利,对核心专利形成包围之势。虽然外围专利的拥有者在使用其他所有者的核心专利时仍会导致侵权问题的发生,但其他公司在具体实施专利权时也可能碰到这些由外围专利构成的“篱笆”,这样企业双方可以形成“交叉许可”,互相使用对方的专利而不互相***专利侵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6条规定:对于依照本协议的争i端解决而言,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可见,TRIPS明确地表明了TRIPS在权利用尽上采取了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立场,因为各个***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1.美国的态度
美国认为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对于进口国的专利权是构成侵权的。因为美国始终是个高价位市场,任何从***位***的平行进口都会给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造成损失,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平行进口行为。
2.德国的态度
德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认为只要专利权人在享有独占权的条件下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专利权人就已经从中获得了相应利益,因而其独占权也随之用尽,之后的进口、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不会构成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侵害。
3.英国的态度
根据英国专利法理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可以一直延伸到该专利产品随后的任何使用和出售行为。同时,英国***还采取了所谓的“默示许可原则”,即在专利产品首i次销售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对专利产品的任何利用均不会构成对专利权的***,当然也包括平行进口行为,不会***专利权。
4.日本的态度
1997年日本***i高法i院对“BBS铝制车轮”作出的***指出: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判定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如果双方对买方取得专利产品之后的使用与再销售作了限制,并且在有关产品上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限制,那么就应禁止平行进口;反之,则允许平行进口。日本根据自身利益出发,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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