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代理不仅需要及时正确地代理他方取得和维持专利权的各种法定手续和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实施这些***行为切实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有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工作效率专利审查***受理申请、审批、颁布专利等工作效率,除了与本***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条件有关外,还与专利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的质量有关。因为,一件申请文件不合乎要求,就要修改、补正。就会给审查工作带来困难,拖延审批时间,有的还会给以后发生专利***留下隐患,所以,专利代理人出色、有效的工作,是专利审查***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专利申请不能过早,发明创造尚未基本完成就过早申请,技术公开后可能产生三种不利后果:
1、技术内容未充分公开,尚不能实施,被专利局驳回,不能***;
2、被驳回的未成熟的专利申请可能给他人以启迪,如他人迅速改进,抢先申请,反受制于人,自己种的桃子反被他人摘走;
3、可能造成专利的保护不严密、不完整,从而为他人提供改进、扩展和申请新专利的机会。
当然,申请也不能过迟,如果发明创造本已经基本完成,但总认为不完善,又是测试、又是细节改进,结果耽误了申请时机,被后来者抢先申请了则不像失之过早一样会有再申请补救的机会;失之过迟就无法挽回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6条规定:对于依照本协议的争i端解决而言,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可见,TRIPS明确地表明了TRIPS在权利用尽上采取了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立场,因为各个***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1.美国的态度
美国认为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对于进口国的专利权是构成侵权的。因为美国始终是个高价位市场,任何从***位***的平行进口都会给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造成损失,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平行进口行为。
2.德国的态度
德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认为只要专利权人在享有独占权的条件下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专利权人就已经从中获得了相应利益,因而其独占权也随之用尽,之后的进口、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不会构成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侵害。
3.英国的态度
根据英国专利法理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可以一直延伸到该专利产品随后的任何使用和出售行为。同时,英国***还采取了所谓的“默示许可原则”,即在专利产品首i次销售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对专利产品的任何利用均不会构成对专利权的***,当然也包括平行进口行为,不会***专利权。
4.日本的态度
1997年日本***i高法i院对“BBS铝制车轮”作出的***指出: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判定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如果双方对买方取得专利产品之后的使用与再销售作了限制,并且在有关产品上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限制,那么就应禁止平行进口;反之,则允许平行进口。日本根据自身利益出发,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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