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专利事务所服务介绍“本信息长期有效”
作者:商专知识产权2020/3/7 2:14:37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1.1委 托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1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1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1.2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同时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1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第1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1署名申请人是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1.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的国民或者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1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1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1) 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知i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专利代理人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

  (2) 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对于第1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第1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4)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商户名称: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