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纳税咨询服务任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构建以省局为主导,12366热线咨询、办税场所日常咨询、专家咨询为主要形式的税收咨询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局成立由各部门业务专家组成的税收政策咨询专家会,对各级汇总收集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审核确认、反馈和发布,税务筹划,对本级无法确定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局纳税服务部门设立咨询窗口和咨询室,满足纳税人日常咨询服务需求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税务,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税务代办,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
第十八条 可以实施综合服务的任务,一般不得分项分次实施。
对采用集群化服务方式的工作任务,优先安排、集中处理。对依纳税人申请的个性化服务事项,按户归集,税务代理价格,并按照办理时限和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科学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面向纳税人的各类宣传、辅导、培训任务由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纳税人各类登记、认定、申报、、报备等日常办税服务事项的受理、调查、审批、出件由纳税服务部门依照办税服务规范实施,其他部门不再直接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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