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公司税务代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税务筹划,以内部***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集团内其他***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人开具的***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一、***小规模***人和营业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期限的***小规模***人和营业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
二、***小规模***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税务,免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小规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当期因***专用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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