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高企申报找哪里,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并报***小组办公室备案。
2、提升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企申报,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高企申报流程,税额减少40%。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等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时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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