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高企申报,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高企申报找哪里,抽取***库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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