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费用-版权登记-求实知识产权(查看)
作者:求实2020/10/6 2:14:18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的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如何版权登记,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版权登记,截止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在***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版权登记费用,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次发表后五十年。

使用者权与版权限制

早在前网络时代,为对抗作者享有的版权,一些学者就明确提出,包括读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享有一种“使用者权”。根据这种观点,合理使用不仅是一种消极抗辩,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积极权利。也就是说,一旦版权人将其作品在公众中传播,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公众享有的一种“权利”。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限时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使用权都保留给公众,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历史一脉相承的传统并体现在网络时代的典型案例中。例如,199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yuan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5]此后,为达到兼容效果而解构他人软件就成为一种权利。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美国***高法yuan指出,如果版权法要实现其促进知识进步的目标,版权登记的好处,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合适的空间。[6]因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理使用是公众享有的一种如此强有力的权利,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虑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或者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总之,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恰如版权天平两端的砝码,任何一端砝码的不当增减固然会导致天平暂时失衡,而完全去掉“版权限制”的砝码则势必摧毁版权天平本身。正如经济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时代在不断变化,但对经济学而言,“有所改变的只是答案而不是问题本身。”对于版权法来说也是如此:在网络时代,版权天平还是那架天平,砝码还是那两种砝码(即“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立法者的任务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变的只是天平两端托盘中的砝码数量以及为维持平衡而增减砝码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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