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定条件的,高企申报,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企申报多久出结果,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南京高企申报,抽取***库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南京高企申报哪家做的好,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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