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并报***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折叠建立人工费用控制制度
员工的录用、辞退应经过研究开发项目相关负责人批准,并编制研发人员名册,准确核算人员费用。研究开发项目管理部门统计工时,负责工资计算的部门依据研究开发项目管理部门统计的工时和规定的工资标准制作工资表。研发人员的工资表经过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负责人签署后报财务部门发放工资,财务部门依据各研究开发项目的工时统计计算各项目的工资费用。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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