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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求实2020/9/7 20:39:57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和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金额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9)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限时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使用权都保留给公众,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历史一脉相承的传统并体现在网络时代的典型案例中。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责任。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或作品次出版的***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后50年,截止于作者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转载无链接”属于侵权。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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