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机制与版权限制
在技术飞速发展的年代,立法者很难准确预测将会出现怎样的新技术、人们将如何使用这类技术以及版权法应如何应对。3、有以下几条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却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这样,当立法***对特定案件的情势并没有表示明确的态度时,法yuan就常常采用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弹性机制,以便平衡这类案件中版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1984年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的中,美国***高法yuan明确指出,应推定非商业性私人复zhi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必为了保护对作者的创作激励而禁止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明显影响的私人复zhi行为,对这种非商业性使用作品行为的禁止只会阻碍人们获得作品的思想,而不会带来任何收益。”而在Lewis Galoob Toys Inc.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支持原告发行一种“游戏***”的权利,这使得任天堂游戏的用户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可以有一些临时性的变化,[3]而在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案中,法庭认定,在线服务提供者自动张贴源于用户的因特网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4]上述案例都成功地利用版权限制法理解决了***不时与高新技术发展脱节的矛盾,使得版权法保持面向未来的适度弹性和灵活性。
(一)专利权和版权相同点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保护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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