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英国,王室授予书商公司的印刷特权废除后,书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学产权的理论要求对其印刷的图书给予一定形式的***保护。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项议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图书的印刷发行权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购买者,这项提案成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该法令规定:凡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尚未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权。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垄断某些作品的出版权,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标志着原始版权概念的形成。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的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