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申请软件著作权多少钱,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
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为淘汰,因为98%的***者都要求署名。简化后剩下6种协议组合:1. 署名(BY)2.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3. 署名(BY)-禁止演绎(ND)4.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5.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6.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在很新Creative Comm(知识共享)3.0协议中,署名(BY)权利成为必选项。相比较于之前协议版本, Creative Comm 3.0极大的简化了协议复杂度。
促进竞争与版权限制
竞争政策也可以为版权限制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能够促使市场主体生产或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而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却赋予权利人某种垄断地位,使得作品的供给量低于竞争状态,供给价格则高于竞争价格,导致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下降,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无谓损失。这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如果过强的版权保护导致超出法定程度的垄断,版权登记费用,就必须对版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比如,在美国版权法中,有两例属于基于竞争政策的版权限制制度:其一,针对音乐版权人的强制许可,以便有更多的企业制作某一音乐作品的录音带;其二,针对广播信号权利人的强制许可,以便他人通过有线系统被动转播被广播的材料。美国的合理使用抗辩有时也用于促进市场竞争,如在Sega v. Accolade (Sega v. Accolate, 977F.2d 1510(9th Cir. 1992)。)案的审理中,法认定虽未得到***但具有开发具备兼容性程序之合法目的的解构他人程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正如该案所表明的,版权登记,当信息表现为数字形式时,竞争政策问题会不时浮出水面。而美国针对微软公司提起的反垄断,实际上也是试图通过对微软公司通过软件版权而获得的强大市场垄断地位进行限制以促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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