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南京高企申报找哪家好,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高企申报多久出结果,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高企申报,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企申报找哪里,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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