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了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关于长期资产摊销
研发活动所需的长期资产的购置必须经过研究开发项目相关负责人批准。摊销的会计政策经过申报企业的董事会批准,会计部门执行经过批准的会计政策。长期资产摊销费用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按照机器工时或其他合理标准分配,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机器工时或其他标准统计单据须经过研发部门相关负责人签署。
正确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和其他合同分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尽量与所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对应,归属哪个项目的收入就列在该项目名下,并且与非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区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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