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未依法***的,主管税务***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了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时的重要条件。
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行业***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机构和***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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