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未依法***的,主管税务***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时的重要条件。
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行业***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机构和***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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