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所有研发活动的外包合同必须经过研究开发项目负责人签署。财务部门依据经过签署的研发活动外包合同和对方提供的有效付款凭证,以及表明经过研究开发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外包研发活动进展情况的验收确认单据付款,会计人员核对合同和付款单据后记账。研发机构对委托境外的外部研发投入和境内的外部研发支出在费用单据上进行标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对委托境外的外部研发投入和境内的外部研发支出分别设立账户核算。所有的外包***申请必须说明外包所属的研究开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财务部门依据研究开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将外包费用计入相应的研究开发项目。版权所有©2024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