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南京高企申报哪家好,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高企申报,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南京高企申报,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未依法***的,主管税务***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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