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针对公司所涉及的业务,特通知如下:
1、2018年5月1日以前签署的销售合同,5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率为16%;
2、2018年5月1日以后签署的销售合同,税率注明为16%;
3、2018年5月1日以前开具的蓝字***(税率为17%),如发生退货,5月1日以后申请的红字***,开具的红字***税率可能为17%或16%,但现在税务所还没有明确规定,请大家谨慎对待。
财务部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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