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统筹,***鼓楼区公司注册,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
任务的新增耕地,不得用于所在省份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的承担***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相关经费标准,***财政将***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有关省份收到***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后,鼓楼区公司注册***,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根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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