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填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南京软件企业,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不予备案,南京软件企业认定,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南京软件企业,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南京软件企业认证,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
关于软件产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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