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号)同时废止。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独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行政***等禁止的内容的。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定的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可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南京双软,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受***;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定的行为。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南京双软认定,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备案,南京双软,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信息;
(二)有逃避缴***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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