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16-2006建筑规划防火标准》规则:
第7.1.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切断焚烧体或难焚烧体的房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焚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焚烧体或难焚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焚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焚烧体时,防火墙(包孕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底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条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间隔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焚烧体时,应采纳避免火势延伸的设备。
第7.1.3条 建筑物的外墙如尴尬焚烧体时,防火墙应杰出难焚烧体墙的外外表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该小于2m。
第7.1.4条 防火墙内不该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需设置时,其两边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该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该开门窗洞口,如必需开设时,应选用***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封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该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需穿过期,使用非焚烧资料将缝隙严密填塞。
第7.1.5条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该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邻近,内转角两边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比来的水平间隔不该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边的门窗洞口之间比来的水平间隔不该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焚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孕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间隔的约束。
第7.1.6条 规划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遭到火灾的影响而损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坍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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