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费用咨询***
作者:南京君合汇2020/8/14 19:17:05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该条款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原条款的简单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写与不写一个样。本条款依然回避了实践中很多HR、劳务派遣工关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争议话题。劳务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2008年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是个谜。本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公司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工资,也应该完善手续,明确系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向派遣工***工资,同时在与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如果是第二个或第三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要小心了,是不能与派遣工再约定试用期的,否则即为,且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就要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特别注意喽,并不是你们公司一次使用的这个人,就一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员工招募、入职体检根据客户公司需要由我们招募派遣员工或客户自行招募合适的派遣员工,常年为客户企业提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解答和协调处理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传达新政策***和动态信息。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与直接用工方式员工一样,享受***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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