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如何劳务派遣,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劳务派遣,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即不符合辅助性岗位的要求,单位将面临***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当然,鉴于实践中相当多数的工会或职代会并未产生实际作用,单位单方的意见仍占据主流。对于经过合理判断为非辅助性岗位或明显应界定为主营性岗位的情况下,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了以上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待***的进一步解释,这也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什么不同?
1.适用的***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
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
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5.***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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