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4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 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8.1.2.5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 有效期五年。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一)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 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
8.5.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消防3C认证机构,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12个月,且 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 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的,评定中心暂不受 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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