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产业政策;(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文件);(3)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5) 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6)其他******、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4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4.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要求按照规定执行。7.4.2产品抽样检测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判定规则和检验时限按照规定执行。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7.4.3实施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应从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要求的产品由给定实验室实施检测。
8.1.2.3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1)认证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申请,***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有效期五年。(2)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证书,但已经监督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 经认证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 仍不能通过证书恹复的,不再受理证书延续委托。
8.6证书***:8.6.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委托。8.6.2证书***委托的基本要求:8.6.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恹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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