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令第79号)(
作者:2012/7/14 15:09:05

  第九节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百六十九条 应当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 应当主动收集***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百七十一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

  第二百七十二条 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第二百七十三条 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

  第二百七十四条 发现或怀疑某批***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

  第二百七十六条 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百七十七条 企业出现生产失误、***变质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还应当向当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节 原 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 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百八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百八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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