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上取一次钱,却被记了两次账?去年12月,家住山东济南的陈刚在工商***ATM机上取款。陈刚称一次取款2500元成功,但事后查询发现账上少了5000元。多次协商未果,陈刚将工商***<01398.HK><601398.SH>济南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归还2500元。
陈刚一审败诉,继续提出上诉。10月13日,此案二审开庭。陈刚认为案件焦点在于出钞口的出钞次数,但***称当日ATM录像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提供影像资料。
昨天,记者就此案件分别采访了双方的代理律师和业内人士。
案情回顾
取款一次还是两次?
一审时,陈刚坚称只在ATM上取了一次款2500元。但***根据相关的数据资料等信息,称陈刚应当是成功取款两次即5000元。陈刚要求调看当日录像,***称当时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没办法提供。
***认为,按相关规定,***应当安装能够清晰显示操作人员面部特征的监控装置,所以工行在ATM机的监控管理上存在瑕疵。但陈刚以此为理由要求***承担其所诉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7月14日,***判陈刚败诉。
陈刚向济南市中级人***院提起上诉,认为案件焦点是ATM机出钞的次数,而能够证明这一点***直接的证据就是出钞口录像。一审***已经认定***在ATM机的监控管理上存在瑕疵,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10月13日的二审庭审中,***称摄像头出现技术故障并非***所能控制,并强调“设立ATM机录像监视系统,目的是防范***,震慑***,不是******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确认存取款合同是否履行的必备条件。”因***不同意调解,***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各方表态
原告律师:就是要个说法
昨日,陈刚代理律师杨玉刚对记者说,“我们在乎的不是这2500元钱,而是要一个说法。但是现在没有人想承担责任。”
杨玉刚说,“记账显示两次取款,***就说用户取了两次钱。但应该是***把钱交给当事人才算合同履行完毕,不能说机子上有记录就算取款成功。”
杨玉刚指出,出钞口的录像设备出问题了,那这台机器就是不合格的。“按照***业相关规定,自动取款机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放。”没有录像,现在谁来证明自动取款机真的出了两次钱?“我在此呼吁希望***的服务能够更加人性化,让储户有安全感。”
被告律师:***没过错
工行代理律师王海东对记者说,***是根据陈刚在自动取款机上系列操作记录的流水账(明细表)来判断其确实是取款两次成功的。
他表示,自动取款机上的监控设备是单独的,可是陈刚在取款的时候取款机里摄像机的硬盘出现了故障,不能记录取款情况。“从规范上来讲,没有规定说如果取款机上的摄像头坏了,机器就必须停止使用。”
王海东认为,在整个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过错。而一审认定的“瑕疵问题”,是录像本身有瑕疵,“我们不否认要保证储户的财产安全,但***取款机里的钱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出现,金额都是非常准确的。如果按照合同履行,钱就是出来了,出来了就取走了。”
业内观点
不能举证***应败诉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ATM机常发生吞卡、不吐钞、出***的情况,“既然是自助***,就首先应该确保储户财产权益的安全性,这是***基本的。”
董正伟认为,“一审***结果并不科学。‘自动取款机监控设备有瑕疵’这个概念是很模糊的,什么是瑕疵?是故障还是事故?还是一点儿小毛病?***有没有请***机构去鉴定?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针对***提出“ATM机录像监视系统不是确认存取款合同是否履行的必备条件”,他认为,自助***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一是确保***的安全运作,二就是保证储户的正常操作和财产安全,准确记录交易过程。单纯依靠自助取款机上的信息记录,根本无法保证交易是真实有效的。( 赵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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