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养殖场***
③号“坑”:根据和*********政策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被***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无补偿或补偿很少。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因此,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方逃避合理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依据。
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由压低或逃避对养殖场的***补偿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有养殖场主遇到这几类情况的,千万不要出于对对方气势的畏惧中了***方的圈套。
养殖户要注意查看并记录***人员的件信息,积极录像***,并时间向******律师咨询求助,律师会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基础帮助当事人妥善应对,有效解决问题。确因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进行搬迁的,也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养殖场***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必须养要依法经营。
只有畜牧业养殖的经营者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如果因为环保问题或是工程项目面临关停或***的,可以以其完备的经营资格手续争取获得合理补偿,即上面提到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养殖舍补偿、养殖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
当然养殖场经营者具体可以得到多少补偿,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是以经营者与相关部门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能认可或者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不得径直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养殖户的申辩权和救济权。
所以在养殖场的补偿问题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是强制拆除解决问题,要保证养殖场经营者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其实在***中拿出来说事的不是单指营业执照,很多养殖场恰恰缺少的是环评手续,也会成为影响补偿的重要因素。
如果已经通过环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环评、规划等手续符合***规定,养殖场可以理直气壮的去主张自己的损失,要求合理补偿。
与此同时,就是提到补偿的,大多也语焉不详。
在对近两三年禁养***补偿的收集和阅读中,小编感觉,禁养区或限养区***补偿,大致有以下规律:
补偿主要来自当地财政,并且是各地自行决定,是以补偿标准同当地经济发达程度直接相关;
有手续的养殖场优先;
在本地期限前***的优先;
到期不拆的,补偿的概率大大降低,或者完全没有,甚至场强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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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新土管法就要实施了,那么这次的修改到底由哪些***内容呢?我们将会在近的小科普中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次***修改的相关内容。
此次土管法的修改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条件,进一步的保护了农民朋友们的利益,明确规定了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需要用地的;
2、由******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且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6、***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收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2018年7月21日对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该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0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2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因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罚款伍万元整;原告不服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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