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占地补偿明细养殖场占地补偿明细
对房屋进行***的时候,就需要对被***人进行补偿,房屋***补偿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补偿、产权置换、***与产权结合补偿三种,那么养殖场***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所以,养殖场被征收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费用。
有房屋的,补偿建筑成本价;有果树的,按照是否属于盛果期进行补偿。其三,停产停业的补偿: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终按照“停产停业期限”与“停产停业年均收入”的乘积来判断。第四,合理的搬迁费用: 搬迁自己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对养殖场***补偿包括几方面,根据新政策,养殖户必须持有养殖场的土地使用证及养殖许可证等,这样才能拿到补偿,包括养殖场房屋***费、停产补偿费用及奖励费用等。
该市经初步概算,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共需财政资金19亿元,将由市、县(市、区)按1∶2的比例配套落实。
禁养区内应当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省级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确定。
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根据养殖场(小区)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作强制拆除。
自愿拆除的按建筑补偿标准补偿,只清除畜禽的,按畜禽补偿标准补偿。
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
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经评估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对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不予补偿。
畜禽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不同建筑类型补偿;存栏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畜禽建筑物对不同结构的畜禽养殖建筑物,依据评估价,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记者 孙高成 原文标题《郑州市出台禁养区养殖场清理实施方案》 深表谢意,有删节,供参考——编者)
安徽(2017年):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只要是在禁养区划定之前合法养殖的场所,关闭搬迁都会有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标准省里不做统一要求,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
(摘自安徽日报农村版(合肥)《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有补偿》,供参考——编者 )
浙江(2015年):肉禽6元/只
宁波奉化地区,对按时关闭、***养殖场主,给予存栏畜禽和养殖场两方面的补贴和奖励,同时给予相关从业人员每人4000元的再就业培训补助。但逾期的一律不予补助和奖励。
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我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关系到城镇化发展和社会民生,但选址不当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空气的污染。地方畜牧业发展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影响到水资源、环境卫生、文化生活等。地方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规划、畜牧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安排工作。这对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是有保护意义的。
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到底有没有补偿?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本院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此时原告并非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告亦不是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故被告对原告所作处罚,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七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如下:
撤销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可在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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