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殖场占用补偿明细标准值得信赖,北京京坤
作者:北京京坤2020/9/6 2:21:05

养殖场占用补偿明细标准养殖场占用补偿明细标准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方常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企鹅律帮提示大家,保持定力和警惕,违建只是***方打压养殖场进行***博弈战的一个手段。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范围,应当努力争取。

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从***开始到养殖人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再***生产时间,因***造成养殖场无法持续经营而带来的营业损失补偿。

一般按月***,总计六个月,这部分补偿一般会要求养殖人提供营业流水、资产负债表等,具体金额依据所提供的材料评估确定。

强拆需要合法程序

养殖场***过程中涉及的补偿一般由养殖人与***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提示大家,如果***方不同意评估结果,不认同补偿数额,那么未经合法程序,***方是不能径直进行强拆的。代理的一起浙江省养殖场强拆案例中,就以“合法强拆程序”为切入点进行***。当地国土局因无法证明其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效的送达给当事人,故其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的行政行为,为后续谈判***打下来良好的基础。

凡事要据实断之,进行有效***!如果养殖户可以证明其养殖场已经通过环评,往往可以继续经营。即使遇到因工程项目问题关停禁养,如果可以证明养殖场环评、规划等手续过关,也会获得较其他养殖场更高的补偿。







随着2017年接近尾声,各地纷纷交出养殖场***的答卷,都说这是一场对畜禽养殖业的重新洗牌。

  而对于养殖场***实际分为两类:

  √ 环保***

   √ 工程***

  环保***: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目标,***主管部门自身或者委托***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和******,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

  工程***:是指因工程建设而对(占地)及相关范围内的各种设施(生产、生活、交通等设施)进行的***。

  ***会不会针对养殖场制定相应补偿规定?

  不会。首先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在***中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的年产6倍之上来进行补偿,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属于补偿。

  养殖场是地上附着物吗?是建筑吗?

  地上附着物要强调一点,***经常声称地上附着物是建筑,桥黑板:这是建筑。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所从事的农牧畜业、养殖业、种植业本身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的土地承包也好耕地也好所应该干的事情,上边所建的建筑不是一般的建筑。
















五、奖励

现在很多地方***,都喜欢设置各种奖励,把奖励弄的比补偿本身还要高,其目的就是为了刺激被***人积极签约,尽早搬迁。但是被***人在***过程中,既要看到奖励的激励性,也要看到补偿本身的合理性。

***奖励根据各地的政策制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请认真了解***公告等相关文件。

后提醒您:

因环境保护的原因关停或者搬迁养殖场,主要是执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很多地方,在禁养区养殖场***过程中,实行查处式的惩罚性关停和搬迁,只管完成上级交来的任务,却对养殖户的利益不管不顾,这样做是的。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可见,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并不是没有补偿的,如果遇到关停或***养殖场的行为,您一定要时间咨询***的***律师。











本院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此时原告并非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告亦不是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故被告对原告所作处罚,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七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如下:

撤销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可在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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