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禁养区***养殖场禁养区***
二、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
遇到***,但是圈里生猪还没有长成、鸡还没有长大,卖不上钱,而如果因为***必须要处理,那这个损失应当由***方补偿给养殖户,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
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一般是结合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如仔猪多少钱一头,母猪多少钱一头,种猪多少钱一头,有一头算一头,有一只算一只,清点树木,确定价格之后,算出补偿金额。
三、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
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应该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评估,比如说,现在一个养殖场要***,该养殖场每个月产生利润10万元,预计***生产需要半年,那停产停业损失就应当补偿60万元,如果是停产,则应当考虑到养殖场转型和职工再就业的周期来核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企业,尤其是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是非常重要的补偿点,但是呢,很多很多企业主往往比较重视房屋、设备设施等“硬件赔偿”,对停产停业损失等弹性空间较大的“软性补偿”重视不够,往往带来较大的损失。
四、养殖场搬迁补偿
对于***化经营的养殖场,***往往不代表终止养殖,而是需要重新物色新的位置,重建养殖场继续养殖,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养殖场的、物品搬迁到新的场所,在搬迁过程中存在损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设备搬迁和搬迁的损失进行评估补偿。
哪些“建筑”实属误判?本应获得合理补偿?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
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这应该是在征收中秉承的***基本的原则。之所以在乡镇、农村会出现很多所谓的违建,其实和我们***的***水平、历史原因等有关系。
很多朋友并没有及时关注我们***的***,相关、普法部门也没有及时的为大家普及有关******,致使农民朋友在修建房屋时,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没有申请建设许可等。
而当地的***,也并没有对村民进行罚款、警告、责令改正。但是,一旦遇到***的时候,就以
建筑的标准来处理,这其实也是很不公平的。
注意!不同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制定出不同的认定标准
比如,《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无照房屋性质认定的主要时间节点为1990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建筑物。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时,建议查询当地相关的政策,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征收前,当地的***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这样的情况下,在遇到***时,也应该按照合法的建筑来处理。
但是,如果存在上述规定的“违建”,那么我国***明确规定,拆除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综上所述,建筑***到底补偿不补偿,还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但被***人应该享受到公平的结果,如若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以帮助你***。
我国将养殖区分为了适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禁养区就是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各省级设定的养殖规模以上的养殖区域,规模养殖标准为请参照各省规定,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来说,不是禁止其养殖行为,而是指导其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到底有没有补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环保部商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
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予以补偿。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打着“环保”的旗号来进行养殖场的“免费”征收,此等好事实在是不能直视。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基本的判断,基于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是***是否合理的标准。养殖场禁养区***养殖场禁养区***
在我国农村及城郊养殖普遍存在,大小规模的传统养殖场占比很高,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场因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且更符合现有***规定,也呈增长趋势。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刮起持续的关停风暴。2016年1月,被称为“环保钦差”的***环保督查组正式亮相,在其收转案件并督办的高压之下,近两三年里养殖场禁养关停愈演愈烈,广大养殖业主苦不堪言,但禁养关停养殖场不是***想关就能关的。
禁养区划定不合法的,不必关停
《畜牧法》早在2006年就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范围作出规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集中区域为明确的禁养区,同时保留***、***规定的其他禁养区,2014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沿用此规定。现有***未对禁养区作出其他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前面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其他禁养区必须由***规定。
***分为行规和地方性***。行规是依法制定的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禁养区作出规定,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把其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下放到地方,要求科学、依法划定禁养区。地方性***是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及其会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市级***还须报省级人民及会批准。
因此,禁养区的划定主体是省、市级人民,各级***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很多省、市人大及会是还没有出台相应禁养区划定文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依据***的禁养区划定文件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划定本身不合法,不必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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